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競賽獎勵辦法
(修訂稿)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的各項競賽獎勵管理,提高教師(或教師指導學生參賽)和學生參加各類競賽的積極性,促進學院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擴大學院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師和學生參加各種技能大賽和文娛體育類競賽,充分體現了學院在教學改革和素質教育方面的成果,因此,此競賽獎勵辦法納入教學科研成果獎勵體系。
二、競賽獎勵的評定由學院科研處進行統籌。教務處負責技能競賽類、體育競賽類的組織協調和材料審核工作,團委負責文娛類競賽的組織協調和材料審核工作。
三、獎勵范圍為我院參加競賽或指導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文娛活動競賽及體育競賽等獲得上級部門嘉獎的教師;參加技能競賽、文娛活動競賽及體育競賽的學生團隊或個人。
四、獎勵類別分為技能競賽獎、文娛活動競賽獎、體育競賽獎三類。
技能競賽獎:對教師參賽或教師指導學生在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名次者所給予的獎勵;對于技能競賽獲獎學生的獎勵。
文娛活動競賽獎:對教師參加活動或指導學生在各類文娛活動競賽中獲得名次者而設立的獎勵;對在文娛活動競賽中獲獎學生設立的獎勵。
體育競賽獎:對教師參加競賽或指導學生在體育競賽中獲得名次者所給予的獎勵;對在體育競賽中獲獎學生設立的獎勵。
五、獎勵等級
(一)技能競賽獎
1.獎勵對象為經批準立項且在省級及以上級別技能競賽獲獎的教師、指導教師以及學生。
2.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含指導學生獲獎)在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學院對獲獎教師、指導教師以及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其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教師參賽獎勵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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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獎勵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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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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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一等獎
(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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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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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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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二等獎
(A類)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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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國家三等獎
(A類)
|
1
|
0.8
|
0.8
|
省級一等獎
(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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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6
|
0.6
|
省級二等獎
(A類)
|
0.6
|
0.4
|
0.4
|
省級三等獎
(A類)
|
0.4
|
0.2
|
0.2
|
國家一等獎
|
1.5
|
1
|
1
|
國家二等獎
|
1
|
0.8
|
0.8
|
國家三等獎
|
0.6
|
0.5
|
0.5
|
省級一等獎
|
0.4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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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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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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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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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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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1
|
0.1
|
4.獲獎等級中的“A類”特指由教育部每年主辦的全國職業技能大賽及省級選拔賽。
5.同一競賽項目參加各級比賽的按最高獲獎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6.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二)文娛活動競賽類
1.由國家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廳主辦的各類文娛活動競賽,包括:藝術展演、校園文化藝術節、大學生歌詠比賽、大學生舞蹈大賽、聲樂類、器樂類、詩歌朗誦、創新創業等比賽。項目參賽需經過院團委和學院領導的批準方可參加。
2.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獲獎學生(或團隊)進行表彰和獎勵,其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參賽教師(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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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指導教師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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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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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一等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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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1
|
國家二等獎
|
0.8
|
0.6
|
0.8
|
國家三等獎
|
0.6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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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一等獎
|
0.5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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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二等獎
|
0.3
|
0.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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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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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0.1
|
0.15
|
3.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廳主辦的各種文娛活動競賽中獲獎,其獎勵等級對應以上標準下調一個等次。
4.集體項目人數>10人,則按照單項獎金的2倍進行獎勵,團體總分名次不再獎勵(除非比賽只設團體總分獎)。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5.同一競賽項目參加各級競賽的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三)體育競賽獎
1.體育競賽是指由國家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學生體育聯合會、省教育廳、省體育局主辦的各級各類比賽。其中,國家級或省級是指:①全運會或省運會;②兩個(含兩個)以上國家部委或聯合舉辦的體育競賽。
2.項目參賽需經過教務處和學院領導批準方可參加。
3.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在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優先考慮。
4.學院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獲獎學生(或團隊)進行表彰和獎勵,體育比賽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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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參賽教師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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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指導教師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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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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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第1名
|
1
|
0.8
|
1
|
國家級第2名
|
0.8
|
0.6
|
0.8
|
國家級第3名
|
0.7
|
0.5
|
0.7
|
國家級第4名
|
0.6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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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第5-8名
|
0.5
|
0.3
|
0.5
|
省級第1名
|
0.7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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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第2名
|
0.6
|
0.4
|
0.6
|
省級第3名
|
0.5
|
0.3
|
0.5
|
省級第4名
|
0.4
|
0.2
|
0.4
|
省級第5-8名
|
0.2
|
0.1
|
0.2
|
5.若在一個部委或一個廳局單獨主辦的體育競賽中獲獎,則按照對應獎勵標準下調一個等次。
6.單一競賽項目,只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同一大類競賽中的各項目均獲獎的可以累加計算獎金。足球項目按單項獎金3倍獎勵,其他集體項目若人數>10人,則按單項獎金的2倍進行獎勵,團體總分名次不再獎勵(除非比賽只設團體總分獎);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7.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六、獎勵申請: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系(部)匯總報教務處或團委。申請獎勵的項目需在比賽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榮譽證書(獎杯)的掃描圖片或照片交教務處或團委存檔,同時提交榮譽證書(獎杯)原件進行復核。
七、獎勵等級認定:教務處和團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后,提出等級建議,由教務處統一提交院長辦公會,對獎勵等級進行最終認定。
八、獎金的發放:獎勵等級認定后,由教務處根據獎勵標準統一編制發放表,學院領導簽字批準后統一發放。
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