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考務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考風考紀,保證學院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從考務組織到試卷命題及試題質量標準、考生考試違紀處理、成績評定與登錄、考試檔案管理、緩考審批制度、試卷保密管理、考務工作經費等內容作出具體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期末考試、補考工作,其它考試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考務組織
第四條 全院的考務工作在分管教學的院長領導下,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共基礎課由教務處組織實施考試。其它課程的考核由各系部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院、系部成立兩級考試領導小組。學院考試領導小組的職責是領導組織全校的考試工作,審查、批準或撤消學院考試工作的有關程序,處理解決考試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系部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課程的考試的具體組織安排工作。
第六條 每學期考試前教務處負責組織召開考務工作會議,對考務工作進行統籌安排。
第七條 各系部根據考務工作會議精神,制定考試方案,考試方案包括考試時間、地點、班級、課程、考試人數、監考人員、巡考人員等內容??荚嚪桨赣筛飨挡靠紕杖藛T在規定的時限內報教務處,經教務處統一協調后確定??荚嚪桨敢唤洿_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方案的,應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系部分管教學的領導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考試前要召開“三會”,即:(1)系部領導辦公會。結合本系部情況研究落實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2)任課教師、班主任和監考人員會。研究和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命題、監考、試卷評閱、成績的評定與成績錄入等;(3)學生教育動員會,加強學生誠信教育。申明復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教育學生端正考試態度,遵守考試紀律,徹底消除考試作弊現象。培養學生誠信考試、遵紀守法的品格。
第三章 試卷命題及試題質量標準
第九條 考試試卷由相應系部負責人指定教師命題。命題教師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學院統一格式打印試卷一份,經教學秘書匯總后,報系部負責人審批確認,交專人保管,不得轉交他人。
第十條 考試試題質量標準
(一)試題應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與應用型人才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相適應。
(二)試題應以指定教材為主、教學參考書為輔,覆蓋課程的各章、節,包括課程3/4以上的內容,保證必要的效度。
(三)試題應重點考查學生對該課程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考查學生運用基本理論與技能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反映出學生在識記、分析、創造性方面的差異。
(四)試題題意應當表達準確、簡潔,沒有歧義,沒有邏輯錯誤、語法錯誤和文字錯誤,減少學生閱卷時間。
(五)應當注意試題之間的相關性,避免試題之間的相互提示。
(六)應當靈活運用各種客觀性與主觀性試題形式,實現試題形式的多樣化。
(七)必修課的試題量以80%的學生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完成為度,試題的難易度適中、區分度適當,難題的比例不大于20%,不少于10%。
(八)考試命題由A、B、C三套試題及其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組成。A、B、C三套試題的重復率不能超過10%;參考答案無誤,評分標準正確。
第四章 考場紀律及監考職責
第十一條 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
(一)考試是為了檢查學生的學習情況和應用能力,是督促學生復習功課、鞏固所學知識的一個重要手段,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為此,每一位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實事求是,忠誠守信,服從監考老師的安排和管理。
(二)考生憑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證件應放在桌面左前方備查,無有效身份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
(三)閉卷考試,考生除必要的文具、儀器、計算器等工具外,不得攜帶通訊工具、書籍、作業本、寫有相關公式的紙張進入考場。開卷考試,考生可按要求攜帶指定的有關書籍資料。
(四)考生遲到30分鐘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否則,按曠考計。
(五)考生在考試中要獨立思考、獨立完成,不準偷看他人試卷,不準夾帶、不準交換試卷,不準互相傳遞答卷,不準交頭接耳、互相討論,有任何問題允許舉手詢問。
(六)考生不得就與試卷答案有關的問題向監考老師提問;不得在試卷上書寫與答卷無關的文字或符號。
(七)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換座位、隨意走動、隨意離場,中途退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
(八)交卷時,應將試卷整理好交給監考老師,退出考場,不準在場內逗留,不準在場外喧嘩。
(九)考試終止時間一到,學生立即停止答卷。
(十)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者,監考人員可收繳試卷、令其退場,該科成績計為無效,學院將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考生雖然參加考試,但不交試卷者,按曠考計。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應按考試安排履行監考職責,未經院主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換。
(二)因事因病不能到崗者,須提前一天向院主管領導書面請假(事假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院主管領導批準,病假須附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書),考試當天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者,可在考試前60分鐘通知教務處,事后補辦請假手續,以便教務處及時調整監考人員。凡未請假又不到崗者,按曠工計。
(三)監考人員須在開考前15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和考場記錄表,并提前5分鐘到達考場,向考生宣布考試紀律和考試中的注意事項,按座次檢查學生的(學生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清點參考學生人數。未帶證件的學生,可返回宿舍拿取證件,否則不能參加考試。
(四)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五)監考人員在考試時間內,要堅守職責,不得進行與監考無關的任何活動,不得接打手機等;做好考場記錄,及時制止學生的違紀行為,對作弊的學生要及時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六)監考人員要認真維護考場紀律,發現問題一定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及時向教務處匯報,違紀情況要認真填入考場記錄,當時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務處匯報,凡因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造成考場紀律不嚴,秩序混亂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主考人員要在所屬考場內巡視,回答考生的疑點。
(七)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要按時收卷,不得擅自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認真核對每個考生所交試卷,不準考生將試卷帶出考場,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頁號整理好,要把缺考者姓名、班級、缺考科目填寫在考場記錄內。
(八)考試結束,監考人員要將無效試卷和有效試卷一起交回相關系部,待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 考生考試違紀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誠信參考。對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的學生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下列之一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 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間有新的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管理有關規定,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要求、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糾纏教師,干擾閱卷、評分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侵犯考試工作人員人身權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違反考場紀律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本課程補考。
第十五條 考試作弊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夾帶、傳遞試卷或紙條、抄襲他人答案為他人抄襲提供方便、使用通訊工具作弊或其他考試作弊及協同作弊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替他人考試或讓他人代考者,強行搶奪他人答卷,給子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第二次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子開除學籍處分;
(四)竊取考題、買賣答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有考試作弊行為者,該門課程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本課程補考。
第十六條 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和考試作弊行為者,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事實清楚,但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態度惡劣,對有關人員進行糾纏、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者;
(三)已受過處分者。
第十八條 學生考試違紀處理權限及程序:
(一)學生違反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行為由監考教師及學生所屬系部組織認定,并報教務處進行處理;
(二)教務處作出處分決定并告知學生所在系部及學生,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三)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四)開除學籍處分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九條 經審批的處分決定打印成文后,分別送學生處、資助中心、校團委、保衛處、后勤管理處及相關系部,其中受處分學生所在系部一式五份(系部負責存檔、寄送家長、通知本人、班級及班主任),由教務處負責公告。
第二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內由所在系部負責督促其限期離校,拒不離校者保衛處有權強制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擋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成績評定與登錄
第二十二條 教師不得將試卷擅自請人代閱。不允許學生批閱試卷,否則,一經發現與查實,作教學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教師批閱試卷一律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小題分、大題分、總分均按正分記載;試卷分數一般不能涂改。若有改動,改動者必須此在改動處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任課教師應及時評閱試卷,并嚴格按照教務處規定時間,通過網上成績登錄系統登錄學生成績。
第二十五條 教師登錄完成績后,各系(部)應組織教研室對學生成績進行分析,并填寫《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試卷與成績分析表》??荚嚦煽円话愠收龖B分布,如出現異?,F象,任課教師應進行分析并作出說明。任課教師應對考試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試卷與成績分析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系(部)留存,一份交教務處。
第二十六條 實行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在命題到評閱試卷的整個過程中,凡出現漏題等考務安全方面問題,當事人必須第一時間報告教務處,凡因違反上述規定或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外的主觀原因造成安全保密事故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考試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師在登錄完成績后,應將成績登記表一式二份簽名交本系(部)考務人員??紕杖藛T予以簽收登記,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成績登記表的一份及《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試卷與成績分析表》交教務處,教務處將《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試卷與成績分析表》裝入教師業務檔案,另一份由系部存檔。
第二十八條 教務處應將系(部)上交的各類材料分門別類整理歸檔,各系(部)也應將有關材料分門別類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 學生畢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成績單時,由所在系(部)統一打印,經辦人及系(部)負責人簽章后,加蓋系(部)公章,經教務處審核后加蓋教務處公章。
第八章 緩考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必須事先書面申請緩考,申請書一式兩份,寫清緩考科目,系部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批準緩考者,可與本年級該課程的補考學生一起考試。緩考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經審批同意的緩考申請單,一份由教務處保存備案,另一份由系保存。
第三十一條 緩考原因及其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病緩考,須持有我院醫務室或具備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申請體育競技類項目緩考須持有醫務室的病情診斷書,(如手腕受傷不能參加單雙杠測試等)。
(二)確有緊要事情必須由學生親自處理,可申請緩考。
第三十二條 凡事先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被批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屬曠考,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必須重修。因曠考門數較多而達到退學標準時,應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三條 緩考不及格不予補考。
第三十四條 對已辦理緩考的學生,不得在該課程緩考前申請再次緩考。因健康狀況不能參加緩考者,應令其重修,病情嚴重的應作休學處理。
第三十五條 補考時不辦理緩考。
第九章 試卷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條 試卷及學生考試相關材料屬于學校機密,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各類試題、試題庫、試卷庫的內容,對各類泄密事件要求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試卷印制由系(部)指定專人負責,任課教師在教學、輔導中不得泄露與考試有關的試題信息。命題經教師校對、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簽字后,由系部指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教務處印刷。試卷的印制、裝訂、密封、取送、保存由系部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十八條 教務處指派專人負責組織試題的印制工作。教務處設立封閉的試題印制和裝訂工作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試卷廢品指派專人銷毀。
第三十九條 考試期間監考教師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登記和領取試卷,不允許代領。
第四十條 已批閱的試卷不發學生本人,由系部登記封存,存期5年,超過時限后統一銷毀,不得隨意處置。
第四十一條 試卷封存后,學生對考試成績若有異議,可要求核查試卷。查卷要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向本系部教學科研管理科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分管領導批準,由主考教師和教務秘書核查試卷,并記錄查詢情況。超過規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保密工作要求,造成教學考試試題泄密者,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章 考務工作經費
第四十三條 全院性學期考試及補考,教師監考課時工作量按工作時間計量,以每次2課時工作量計算。
第四十四條 各級各類教職工監考課時工作量統一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相關標準計算。計算公式:監考課酬=中級專業技術崗位課酬標準×監考次數×2。
第四十五條 監考人員監考課酬由教務處統計審核后報批,工作量不計入課內課時。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
1、 監考須知
2、 考場規則
3、 試卷與成績分析表
附1:
監考須知
1、監考人員應按學期考試安排履行監考職責,未經院主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換。
2、因事因病不能到崗者,須提前一天向院主管領導書面請假(事假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院主管領導批準,病假須附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書),考試當天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者,可在考試前60分鐘通知教務處,事后補辦請假手續,以便教務處及時調整監考人員。凡未請假又不到崗者,按曠工計。
3、監考人員須在開考前15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和考場記錄表,并提前5分鐘到達考場,按座次檢查學生的(學生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清點參考學生人數。未帶證件的學生,可返回宿舍拿取證件,否則不能參加考試。
4、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5、監考人員在考試時間內,要堅守職責,不得進行與監考無關的任何活動,不得接打手機等;做好考場記錄,及時制止學生的違紀行為,對作弊的學生要及時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6、監考人員要認真維護考場紀律,發現問題一定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及時向教務處匯報,違紀情況要認真填入考場記錄,當時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務處匯報,凡因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造成考場紀律不嚴,秩序混亂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主考人員要在所屬考場內巡視,回答考生的疑點。
7、考試終止信號發出后,要按時收卷,不得擅自決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認真核對每個考生所交試卷,不準考生將試卷帶出考場,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頁號整理好,要把缺考者姓名、班級、缺考科目填寫在考場記錄內。
8、考試結束,監考人員要將無效試卷和有效試卷一起交回相關系部,待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
附2:
考 場 規 則
1、考試是為了檢查學生的學習情況和應用能力,是督促學生復習功課、鞏固所學知識的一個重要手段,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為此,每一位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實事求是,忠誠守信,服從監考老師的安排和管理。
2、考生憑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證件應放在桌面左前方備查,無有效身份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3、閉卷考試,考生除必要的文具、儀器、計算器等工具外,不得攜帶通訊工具、書籍、作業本、寫有相關公式的紙張進入考場。開卷考試,考生可按要求攜帶指定的有關書籍資料。
4、考生遲到30分鐘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否則,按曠考計。
5、考生在考試中要獨立思考、獨立完成,不準偷看他人試卷,不準夾帶、不準交換試卷,不準互相傳遞答卷,不準交頭接耳、互相討論,有任何問題允許舉手詢問。
6、考生不得就與試卷答案有關的問題向監考老師提問;
不得在試卷上書寫與答卷無關的文字或符號。
7、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換座位、隨意走動、隨意離場,中途退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
8、交卷時,應將試卷整理好交給監考老師,退出考場,不準在場內逗留,不準在場外喧嘩。
9、考試終止時間一到,學生立即停止答卷。
10、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者,監考人員可收繳試卷、令其退場,該科成績計為無效,學院將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
11、雖然參加考試,但不交試卷者,按曠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