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室是進行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教室資源,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室指學校除實驗室、機房及經學校批準單獨管理的專用教室以外的所有教室。
第二章 教室的管理
第三條 教室由教務處統一調配使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室使用用途,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四條 物管公司負責教室的日常維護,以及講臺、黑板、板擦、桌椅、門窗、電燈、電源插座等室內設備的維修與管理,負責教室多媒體設備的安全。
第五條 現教中心負責教室的多媒體設備(含軟件系統)以及教室擴音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與維護。
第六條 物管公司負責每天對教室進行清掃,按規定的時間開放教室。定期檢查桌椅、門窗、照明、電源插座、黑板、講臺、電扇等室內設備是否完好,并及時維修;上課前應檢查粉筆、板擦是否齊全,并及時補充。
第七條 使用教室時要愛護室內設備,不得亂拆亂卸、亂涂亂畫。不得擅自挪動教室內的活動桌椅。如確需挪動,必須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手續提交物管公司教室管理人員,方可挪動。使用完畢后應將桌椅還原,以保證后續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損壞教室設施者,除賠償外,學校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凡進入教室的人員,不得攜帶食品、飲料進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內吸煙,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等雜物。
第九條 全校師生員工應自覺維護教室的文明環境。進入教室時,應當著裝整齊,嚴禁在教室及其周圍打鬧或者大聲喧嘩。學生不得用搶占座位。
第十條 上課期間,教室內外的一切影響正常上課的活動都應當停止。
第十一條 教務處教室管理人員有權對教室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要求使用教室的,應當終止其使用,并責令物管公司整改。
第三章 教室的借用
第十二條 教室使用應當優先保證計劃內教學。在保證計劃內教學的前提下,校內單位可以借用教室。
第十三條 借用教室的單位,由系部或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寫清使用時間、用途、使用人,加蓋公章,向教務處分管教室負責人提出申請。教務處分管教室負責人根據教室實際使用情況,從空余教室予以調配,并出具教室調配單,物管公司管理人員按調配的教室予以開關門。借用多媒體類教室的,教務處應出具教室調配單一式兩份,一份給物管公司管理人員,同時將另一份教室調配通知單送交多媒體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已借用教室,如遇學校統一安排活動,以學校活動為主,必要時暫停使用。
第四章 教室的租用
第十四條 教室的租用應當在保證校內教學和活動的正常開展前提下,有空余教室,校外單位可以按相應規定租用教室。
第十五條 租用教室的單位應首先向總務處提出租用申請,總務處根據租用規定,與教務處協商,提出租用意見,提交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總務處將分管院領導審批后的教室租用申請給教務處分管教室負責人,負責人根據教室的使用情況進行調配,并將租用的教室編號、面積、設備的情況填寫在申請表中。
第十七條 教室租用方與總務處簽訂租用協議,交復印件到教務處留存。教務處簽發教室調配單,教室租用方將教室調配單交物管公司教室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物管公司教室管理人員須與租用方進行教室設備、設施的清點和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租用方在使用教室期間,必須保證教室設施設備的完好無損。若有損壞,將照價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