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以及師生關系,保障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訪渠道暢通,加強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訪,是指師生員工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學院或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學院及有關部門處理的活動。
信訪人是指采用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的師生員工及校外的其他組織、個人。
信訪工作者是指學院各部門負責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3.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4,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5.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院建立“黨政親自掛帥,各方積極配合,信訪辦協調督辦”的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機制,落實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院信訪工作;信訪工作辦公室負責全院綜合性的信訪工作;信訪工作組負責本部門的各類信訪事項。
(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分管信訪工作的院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系黨政主要負責人任成員。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的法律法規及學院相關制度。
2.研究、部署并全面指導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
3.協調、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
4.研究、分析重點信訪和維護穩定問題,調查研究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黨委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紀檢監察室主任、工會主席、黨委教師工作部部長、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保衛處處長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接待日常的群眾來信和來訪,處理院領導批轉的信訪問題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2.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對信訪問題的辦理結果。
3.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處理有關信訪問題。
4.綜合分析群眾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認真研究處理來信來訪的有關政策,及時向院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5.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上訪人員所寫的材料、談話記錄,以及信訪問題的處理結果等及時整理歸檔。
6.建立健全學院信訪工作制度和各級信訪組織,制定和落實信訪工作計劃,加強信訪組織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信訪工作組
各系(部)成立信訪工作組,由系(部)黨政正職任信訪工作組組長,負責本系(部)的信訪事項。
信訪工作組主要職責:
1.直接受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2.承辦院領導批轉的和信訪辦轉交的信訪事項。
3.將信訪辦理結果書面答復或告知信訪人,轉辦的信訪辦理結果要通報給所轉辦的信訪辦(組)。
4.研究分析本部門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定期排查矛盾,及時予以化解,減少信訪事項的發生。
第五條 各部門對發生在本部門的信訪問題,必須進行接待處理,未經本部門接待處理而越級上訪者,來訪人將被介紹回原部門接待處理;原部門已經接待處理,但本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或職權范圍內不能處理的,學院予以接待處理。
第六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信訪受理范圍
第七條下列情形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一)對學院各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對關于教育方針、政策、制度、法規及學院規定的咨詢。
(三)其他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屬于學院信訪部門應當受理的事項。
第八條下列情形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且應告知信訪人并說明情況:
(一)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途經解決的。
(二)信訪請求正在審查期間的,或者事項已經受理、正在辦理的。
(三)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事項。
(四)對涉及違法、違紀等舉報問題,舉報人應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
(五)對已經或者應當由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的事項。
(六)其他按照相關規定不屬于學院信訪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第四章信訪事項辦理
第九條學院各部門、各系(部)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部門、各系部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處理來信(包括信息網絡來信)
(一)接收。做到準確、及時、認真、細致。當日來信,當日接收受理,不拖延、積壓。
(二)閱信。認真細看,弄清信意,不草率馬虎。如屬建議意見類事項,要認真研究論證所提建議的價值,請學院有關部門考慮處理;如屬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如屬申訴求決類事項,應對照有關政策程序,分類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摘要登記。就來信編號,將來信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來信日期、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摘要登記,填寫《信訪登記表》(附件1)和《信訪處理單》(附件2)以便查找、統計和分析研究。
(四)領導閱批。將填寫好的信訪事項處理單與信件裝訂在一起,即送院領導閱批。
(五)辦理。按領導批示迅速辦理,該了解情況的要及時了解核實,弄清事情原委,及時復信。發現重要問題,馬上向領導匯報。上級部門轉來的信件,在及時認真處理后,向上級部門匯報處理結果。
(六)轉辦。須轉交有關部門辦理的,要及時歸口辦理,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并進行經常性的催辦。凡經院領導批示的信訪件,承辦部門必須限時辦完,凡超出規定時限或不符合辦理要求的,信訪部門有責任提請承辦部門復議、重辦。
(七)答復。通過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信訪處理意見書應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對群眾來信應及時認真答復。
(八)辦結歸檔。信訪事項應按期辦結歸檔,將原件、處理結果、答復意見書等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處理要求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規、學院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學院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請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據或因現實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應明確告知信訪人并做好解釋工作。
2.對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轉辦或各部門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天內辦結。情況復雜的,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信訪人說明情況,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3.對上級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五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1.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2.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請求有關的咨詢服務。
3.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4.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5.要求對姓名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予以保密。
6.法律法規、學院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3.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4.接受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信訪人的信訪活動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依法、有序進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請求。
2.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辦公場所,攔截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殘相威脅。
3.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
4.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
5.侮辱、毆打、威脅信訪工作人員或其他正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歪曲、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7.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8.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或者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9.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財物、妨害公共安全的言行。
第十五條對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信訪活動或以信訪為名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應首先做好信訪人員的教育、疏導工作,必要時可報請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信訪人行為構成犯罪的,可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工作紀律與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1.熱情誠懇、文明接待,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2.對信訪人有關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查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如實答復。
3.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檢舉人的姓名及控告、檢舉的內容,不得泄露、擴散信訪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對信訪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漏登、漏報重要信訪信息或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材料的。
2.敷衍塞責、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工作態度惡劣引發信訪人投訴,查證屬實的。
4.泄露舉報、揭發內容或舉報人、揭發人姓名和其他保密信息的。
5.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違反信訪工作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領導干部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工作失職、瀆職引發影響社會穩定事件或者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2.對責任歸屬本部門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雖已受理但無正當理由久拖不決的。
3.應當報告辦理結果而不按期報告,又不說明情況的。
4.對信訪人進行威脅、恐嚇、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對違反信訪和維穩工作政策規定,造成矛盾激化,給學院正常教學秩序以及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等規范性文件發生沖突時,以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附件:1.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信訪登記表
2.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信訪處理單
3.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信訪接待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