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我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或崗位實習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是脫貧家庭學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和分管院領導審批,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從事院內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勤工助學學生應遵守勤工助學協議,履行崗位職責。學生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專業學習的,學院有權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對違反學院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還要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對于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有損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用工部門有責任制止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條 學生勤工助學應與學生全面成才相結合。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限于課余時間或崗位實習時間。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學生參加校內崗位實習時間原則上為每學期4個月,一學年共8個月。
第八條 學生個人從事社會兼職或校外勤工助學活動,應征得輔導員、所在系部同意,輔導員、所在系部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并進行動態管理,并按月匯總報送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單位、月報酬、服務時間、服務協議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九條學院成立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資助工作院領導擔任組長、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人事處、黨委學生工作部、院團委負責人擔任成員,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各用工部門的勤工助學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籌協調全院勤工助學日常工作,各用工部門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黨委學生工作部、院團委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勤工助學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積極協助做好勤工助學工作。院學生會成立資助工作(勤工助學)部協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
第十一條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學管理工作職責:
(一)調查全院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建立困難學生檔案;
(二)積極開發校內助學崗位,為用工部門提供服務;
(三)科學合理管理和及時發放學生勤工助學資金;
(四)調解勤工助學學生和用工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相關規定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
(五)其他有關學生勤工助學的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各用工部門使用勤工助學學生前,要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勤工助學學生所在系(院)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院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用工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立具體包括:教學輔助、科研輔助、管理輔助等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學院勤工助學分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內崗位實習。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校內崗位實習是指學院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所界定的崗位實習。
第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進行勤工助學,須向學生所在系部、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所在系部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校外勤工助學酬金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勞動報酬按照工作難度、工作技術含量、工作時間等進行定級定崗,確定一級、二級、三級崗位,校內勤工助學補貼分別為600元、500元、400元。校內崗位實習勞動報酬為1800元/人?月。
學院保護學生的誠實勞動和服務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用工部門不得隨意克扣、拖欠學生的勞動報酬。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用工部門應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個人以勤工助學為名,在校園內營銷商品,張貼商業廣告等活動。
第十八條 有如下情況之一者,學院原則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一)不能自覺遵守校紀校規,或受學院紀律處分者;
(二)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態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質量不高者;
(三)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相應工作者;
(四)其他原因不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五)無故不按時繳納學費者。
第三章 勤工助學經費及管理
第十九條 為保證校內勤工助學具有長期、穩定和可靠的經費來源,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特別是脫貧家庭學生得到有效資助,以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經費用于:
(一)學生勤工助學補貼由學院獎勤助貸減免經費支付,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月造冊交財務處,由財務處統一將補貼發放在學生銀行卡上。
(二)針對崗位實習學生,在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的,應在學生崗位實習成績中給予體現。
(三)支付與學生勤工助學有關的必需添置的設備和改善勞動條件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經費專款專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學程序
第二十二條 每學年末受理學生申請勤工助學申請。新生第一學期原則上不安排各類勤工助學活動。經濟上有困難的新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和其他困難補助。
第二十三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學生,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學習努力,奮發向上,生活儉樸,具備與勤工助學崗位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同等條件下有適合工作崗位的特長者優先。
第二十四條申報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應論證其必要性,不能因人設崗。
用工部門申請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崗位,須填寫《學院校內崗位實習崗位設置申請表》或《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并說明必要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擬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的必要性及對應崗位的具體工作職責等。職能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可申報設立勤工助學崗位1-2個。
對勤工助學用工有特別需求的部門(如圖書館、研究中心等)申報時需附崗位設置的特別說明,充分論證其必要性。用工部門提請分管院領導簽批后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并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送人事處核定崗位和人數,后報院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按照勤工助學崗位要求、崗位人數,各用工部門自行公開招聘勤工助學學生。
招聘勤工助學學生原則上優先向脫貧家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傾斜。招聘勤工助學學生中脫貧家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與勤工助學學生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需由本人向用工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學院校內崗位實習崗位設置申請表》或《學院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用工部門對報名學生進行面試,確定錄用人員,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錄用人員名單。
第二十七條 用工部門應對勤工助學學生指定指導教師,每月進行考勤、考核,于每月7日(如遇節假日順延)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考勤表,作為核發勤工助學補貼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審核造冊報財務系統,待學校相關部門、院領導審核成功后,發放勤工助學補貼。
第二十九條 校外單位和個人使用學生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由校外單位和個人支付。勤工助學程序比照校內勤工助學程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用工部門應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二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輕職院〔2020〕7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