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學院教師公寓為九號學生宿舍A棟,屬工作周轉房,非福利房,是為了解決學院教職工在崗期間住宿困難的住房,僅供臨時使用。
第二條 為規范學院教師公寓管理,促進學院事業的發展,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三條 為保證教師公寓的流動性,教師公寓只租不售,教師公寓配備床、沙發、書桌、茶幾、衣柜、熱水器等固定資產。
第四條 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總務處、工會組成,受學院委托,負責制定教師公寓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設在總務處,負責教師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受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監督。
第五條 學院教師公寓采取“產權公有、學院管理、職工租用”方式進行管理。學院作為出租方與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共同按國家規定履行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申請人條件
第六條 租住教師公寓的申請人應為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事業編制及合同制人員,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過學院教師公租房的教職工。
第七條 申請人可申請的教師公寓戶型標準為2人間套房(約40㎡)。
第三章申請與分配
第八條 申請人本人向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后在總務處網頁上公示一周。如無異議,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根據房源情況安排2人一套入住,并與申請人簽定教師公寓租住協議,確有特殊情況的,提出申請由學院進行安排。如有異議,由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核查并報教師公寓管理委員會裁定。
第十條 申請人交納租賃保證金,辦理入住手續。
第四章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教師公寓適當收取租金,80元/人.月。
第十二條 教師公寓的租金由學院財務處從教職工本人績效工資中統一扣繳。
第十三條 教師公寓使用期間須自行繳納水、電等費用。
第五章教師公寓管理
第十四條 租住教師公寓實行履約保證制度,凡租住教師公寓的教職工必須與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租住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嚴格履行協議。
第十五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以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覺愛護教師公寓公共設備、設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設備、設施等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第十七條 教師公寓只限承租人本人居住。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學院安排的房號入住,不得私自調換。不得將租住的教師公寓轉讓轉借,不允許將教師公寓以代管、代看等名義出租或變相出租、變賣或中途轉讓給他人居住。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遵守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將教師公寓用于營業經商,嚴禁在教師公寓內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利益的活動。教師公寓處于校園之內,承租人要自覺遵守校園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在發生突發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重大應急事件時必須服從學院應急管理,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嚴禁在房屋內及周邊飼養雞、鴨、鵝、兔、豬、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應發揚社會公德和個人美德,注意公共衛生,注重鄰里團結和睦,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共同搞好居住區文明建設。
第二十條 承租人必須將個人信息到教師公寓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愛護環境,注意公共衛生,遵守教師公寓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以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承租人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學院有權收回教師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費用均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因調離、辭職或被除名、解聘、辭退等原因與學院解除勞動關系人員以及退休人員,學院收回教師公寓,承租人投入的任何費用均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死亡的,教師公寓自動收回。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教師教師公寓:一是承租人存在私自轉租、轉借教師公寓、擅自調換所承租教師公寓或者利用教師公寓從事經營活動等違反本辦法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二是改變所承租教師公寓用途的;三是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教師公寓,拒不恢復原狀的;四是在教師公寓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教師教師公寓的;六是承租人有拖欠租金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在三個月內退出教師公寓,并配合教師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清點公寓內國有資產,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拒不繳納者從績效工資或學院所發福利績效待遇中扣除。搬遷期滿不騰退教師公寓的,按違規處理。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于拒絕交還教師公寓,屬于專業技術、工勤技能崗位序列的,降一級聘用,其中專業技術崗位十二級,工勤技能普工崗位無法降級聘用的,8年內不得參加晉升聘用;屬于管理崗位序列,有行政職務的,免除行政職務,無行政職務的管理崗位9級職員,6年內不得參加晉升聘用;屬于聘用人員的,參照處理。屬于退休人員的,視情況扣發直至停發學校福利績效待遇。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違規使用教師公寓導致惡劣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此給國家或他人帶來經濟損失,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涉嫌違法犯罪的,提交司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因工作調動、離職,不按時退還租住房,不辦理退房手續的,不予辦理工作調動、離職手續。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第三十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貴州省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則以國家和貴州省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