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教師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規范使用行為,優化學院公有住房資源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切實解決教職工的實際問題,根據國務院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學院出資建設和運營,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向本院正式在編在崗或正式聘用教職工出租的政策性租賃住房。公租房是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學院,教職工向學院交納租金后享有有限使用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稱承租人是指學院正式在編在崗或正式聘用教職工及其他可享受公租房的人員。
第四條 學院公租房采取“產權公有、學院管理、職工租用”方式進行管理,學院行使管理權,由學院總務處進行管理。學院作為出租方,與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雙方按國家公租房相關規定,共同履行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實施管理。
第二章使用與退出
第五條 租住公租房須與學院簽訂《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公租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遵守合同約定,遵守租住要求。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和改變房屋結構以及拆除和移動房屋附屬設施。需對房屋進行裝飾和裝置設施時,應當取得學院相關部門的同意,不得影響原房屋結構。自行裝修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學院收回房屋時不承擔補償責任。
承租人應自覺愛護公租房公共設備、設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設備、設施等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二)公租房只限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居住。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學院安排的房號入住,不得私自調換。不得將租住的公租房轉讓轉借,不允許將公租房以代管、代看等名義出租或變相出租、變賣或中途轉讓給他人居住。
(三)承租人應遵守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將公租房用于營業經商,嚴禁在公租房內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利益的活動。公租房處于校園之內,承租人要自覺遵守校園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在發生突發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重大應急事件時必須服從學院應急管理,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四)嚴禁在房屋內及周邊飼養雞、鴨、鵝、兔、豬、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應發揚社會公德和個人美德,注意公共衛生,注重鄰里團結和睦,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共同搞好居住區文明建設。
(五)承租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必須將親屬等個人信息到公租房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對其配偶、親屬的所有行為負責,并做好教育說服工作,使其愛護環境,注意公共衛生,遵守公租房管理辦法。
(六)違反以上(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承租人除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學院有權收回公租房,裝飾和裝置費不予補償。
第六條 公租房使用期間需按時繳納水、電、氣等費用。水表和燃氣表為一戶一表,按水、燃氣行業規定自行繳納,電費由學院代繳后每月從工資中扣除(如后期實現公租房電表一戶一表,承租人需按電力行業規定自行繳納)。嚴禁違章用電、用水、用氣等。
第七條 公租房租金每月5.5元/平方米,每月從績效工資中扣除,退休教職工退房前所欠的房租/學院黨委同意其續租后的房租從學院所發福利績效待遇中扣除。
第八條 在租戶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按相關規定招投標引進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物業費遵循市場價執行,租戶按規定如期交納物業管理費。
第九條 公租房使用時,上層住房的衛生間、廚房等部位向下滲水、漏水,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保修期內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外因人為因素或使用不當造成的,由上層住房的承租人負責維修。
第十條 租住公租房的教職工在退休時自動退房,確有特殊需求和困難需要繼續租用的,需提交學院黨委研究后確定。退休教職工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教師公租房。
第十一條 因調離、辭職或被除名、解聘、辭退等原因與學院解除勞動關系的,學院收回公租房。裝飾和裝置費不予補償。房屋如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維修,無法進行修復的由承租人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死亡的,公租房自動收回。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教師公租房:一是承租人存在私自轉租、轉借公租房、擅自調換所承租教師公租房或者利用公租房從事經營活動等違反本辦法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二是改變所承租教師公租房用途的;三是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教師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是在教師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教師公租房的;六是承租人累計 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第十四條 承租人有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內退出公租房,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拒不繳納者從績效工資或學校所發福利績效待遇中扣除。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的,按違規處理。
第三章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拒絕交還公租房,屬于專業技術、工勤技能崗位序列的,降一級聘用,其中專業技術崗位十二級,工勤技能普工崗位無法降級聘用的,8年內不得參加晉升聘用;屬于管理崗位序列,有行政職務的,免除行政職務,無行政職務的管理崗位9級職員,6年內不得參加晉升聘用;屬于聘用人員的,參照處理;屬于退休人員的,視情扣發直至停發學校福利績效待遇。
第十六條 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導致惡劣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由此給國家或他人帶來經濟損失,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涉嫌違法犯罪的,提交司法處理。
第十七條 教職工因工作調動、離職,不按時退還租住房,不辦理退房手續的,不予辦理工作調動、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 公租房使用期間,原則上不得裝修,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房屋結構和現有設備進行改造或拆除,確需對使用房屋進行簡單裝修需向學院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且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因使用不當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自行修繕或交納相應修繕費用。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改動設施設備位置的應當恢復原狀,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貴州省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則以國家和貴州省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總務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