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零余額賬戶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貨幣資金是指學院擁有的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的資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和其他貨幣資金,學院實行無現金收付業務。
第三條 學院財務處是在學院黨委、行政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院的各項財務工作。制定適合學院發展和需要的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學院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按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銀行賬戶,辦理資金結算業務。
第四條 院長對學院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五條 學院財務處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建立健全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設置銀行出納、出納復核崗位,會計和出納崗位相互分離,銀行出納與出納復核、銀行對賬相互分離,出納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和監督。
第六條 銀行出納崗位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支付結算辦法》等辦理資金結算業務。
(二)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辦理存款收付業務,保證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
(三)妥善保管網銀支付密碼、國庫支付密碼、電子證書(U盾)等。
(四)購買銀行有關空白票據,并妥善保管。
第七條 出納復核崗位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辦理出納復核業務。
(二)對每筆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復核。
(三)負責網上銀行代發業務及支票、轉賬等業務的復核,二級電子證書(U盾)的保管。保管一枚銀行印鑒。
(四)妥善保管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等銀行開戶資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單、有價證券等相關空白憑證。
第八條 銀行對賬崗位的主要職責
(一)及時了解銀行存款余額并向分管領導報告。
(二)及時進行銀行存款對賬,按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清理銀行未達賬。
第九條 零余額賬戶對賬崗位的主要職責
(一)及時了解零余額賬戶額度并向分管領導報告。
(二)并按月做好國庫直接支付的零余額賬戶的核對工作。
第十條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學院應結合實際情況不定期輪崗交流。
第三章資金支付審核和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 貨幣資金支付審核程序
(一)預算控制。學院各部門或項目組在提出資金支付發生前,必須確保所需經費資金到位,納入部門預算。
(二)支付申請。報銷人填寫借款單或報銷單,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額、經費項目名稱及編號,經學院財務審批流程規定有關負責人審批后,連同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資料送學院財務部門對應科室審核。
(三)支付審核。會計審核人員對各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準確性。會計審核人員在對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填制記賬憑證,交會計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四)支付復核。各會計復核人員收到審核人員提供的記賬憑證后,對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準確性進行復核。經復核無誤后交出納人員辦理支付。
(五)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收到記賬憑證后,應依據自身的崗位職責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后辦理付款手續。出納人員辦理貨幣資金的收付必須根據已復核的記賬憑證(包括紙質記賬憑證和計算機核算系統中的記賬憑證),業務辦理完畢后應及時對記賬憑證(同上)進行出納復核。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審批權限。對于預算已落實、審批手續齊全、原始憑證完整的支付憑證,根據財務審批制度規定進行辦理。
第四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學院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銷戶手續,按照規定使用銀行賬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規定,不得簽發空頭或遠期支付憑證;不得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實際交易關系的票據;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五條 銀行出納應按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各種銀行結算業務。辦理付款業務經辦人必須是學院教職工。出納人員不得將支票直接交給收款單位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銀行出納應根據會計審核確認的收款單位信息支付款項,報賬人員不得自行變更收款人信息,如報賬人員提供的收款人信息與會計審核人員確認的不一致時,出納人員應拒絕付款。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收款人信息的,應重新進行審核,并對原憑證作紅字沖銷,出納根據新的憑證重新支付。
第十七條 銀行對賬人員按時與銀行對賬,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對于未達賬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對于懸置時間長的未達賬款,以及單筆10萬元以上未達賬款需重點清查,并將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財務領導報告,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盡快辦理入賬手續。
第五章 銀行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票據包括轉賬支票、銀行繳款單、進賬單、銀行匯票、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財政直接支付通知單等。
第十九條 學院財務處要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票據的管理。購買銀行票據時,應逐一清點檢查。各類空白銀行票據應由出納人員保管,支付類銀行票據的領購、使用和核銷要分類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對填寫錯誤或因故退回的票據要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規定程序集中銷毀。
第二十條 應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印鑒應指定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將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貨幣資金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包括保險柜、防盜門、防盜網等設施的配備情況。
(二)內部牽制制度是否完善,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貨幣資金的完整性,包括銀行存款是否調節相符,有無不明原因的長期未達賬款,是否與賬面一致。
(四)貨幣資金業務的辦理是否符合規定,一是業務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二是會計業務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五)有關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六)票據的購買、保管和領用是否符合規定,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資金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如個人失職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