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教學秩序,完善教學質量管理體系,杜絕各類教學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及《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由于任課教師在教學過程、教學環節中由于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出現的過失或過錯,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教學計劃內規定的所有教學活動,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教學、實踐教學、頂崗實習及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四條 教學事故依據其發生的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3個等級:三級教學事故(一般),二級教學事故(嚴重),一級教學事故(重大)。
第五條 三級教學事故認定標準
(一)無正當理由,在教學活動中遲到、早退、擅自離開教學崗位、或者從事與教學活動無關的事情10分鐘以內。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教學資料(授課計劃、教案首頁等),并根據教學計劃,未完成超過實際進度四周及以上的教案(含課件)制作。
(三)備課不充分,出現教學內容錯誤,一學期在2次以內(含2次)。
(四)不按要求維護課堂紀律,造成課堂秩序混亂,影響教學。
(五)教師上課衣冠不整或在非特殊教學環境下穿著背心或拖鞋等不得體服裝上課。
(六)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教學時間或地點。
(七)教師批改作業的數量未達規定數量要求(一學期4次或者16學時/次)。
(八)試題出現錯誤,雖能現場改正,但卻不得不延長考試時間10分鐘以上(含10分鐘)。
(九)同生源、同課程、同考試形式,期末總評成績明顯畸形(不及格率超過30%,成績優良率<5%或>50%)。
(十)未按學校有關規定命題、制定評分標準或進行試卷分析;或者誤判、漏判試卷造成不良影響,致使超過10%的試卷成績與實際成績不符,或者成績登載缺失,且未主動糾正。
(十一)成績評定時,分數核算錯誤造成登分誤差10分以內。
(十二)無正當理由,對報出后的成績作修改。
(十三)實驗實訓報告不批改,實驗實訓成績不按規定要求評定。
(十四)學生實習實踐中,指導教師不負責任,對學生放任自流。
(十五)在教學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十六)其他由于責任人的原因,對教學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論或行為。
第六條 二級教學事故認定標準
(一)無正當理由,在教學活動中遲到、早退、擅自離開教學崗位、或者從事與教學活動無關的事情10分鐘(含10分鐘)以上。
(二)未經學院批準,擅自更改課程名稱與講課內容,擅自變動課程標準或不按課程標準要求組織教學。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課、停課、缺課、請他人代課。
(四)教師酒后上課,因專業教學需要品酒的除外。
(五)試題出現嚴重錯誤,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六)向學生泄露試題內容或組織、縱容學生作弊。
(七)擅自請他人代替監考、監考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到場監考或監考過程中擅離崗位或未按監考要求履行職責,致使考場秩序混亂,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八)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未及時糾正、處理或隱瞞不報。
(九)因未及時清點試(答)卷、未妥善保管試(答)卷或成績單等原因,造成學生試(答)卷、成績單遺漏或遺失且無法彌補。
(十)批閱試卷隨意給分,私自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造成惡劣影響。
(十一)在教學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萬元(含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學生受傷。
(十二)其他由于責任人的原因,對教學造成嚴重后果的言論或行為。
第七條 一級教學事故認定標準
(一)教學活動中出現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出現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不良信息的言行。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相關規定的。
(三)違反《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師風考核負面清單》規定的禁行行為的。
(四)無故拒絕承擔教學任務(含授課、監考、專業建設、課程改革及其他教學相關任務),影響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在教學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或學生受傷嚴重,必須住院治療。
(六)其他由于責任人的原因,后果十分嚴重、情節和影響極為惡劣的言論或行為。
第三章 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八條 教學事故認定程序
(一)教學檢查管理人員、師生發現教學事故后,應第一時間向教務處進行報告,教務處進行初步了解、記錄后通知責任人所在系部(院)進行調查核實。
(二)收到教學事故報告的系部(院)應進行調查核實,5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事故事實報告和處理建議。
(三)教務處調查核實后,根據規定進行事故認定,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并按相應處理權限辦理處理事宜。處理決定以學院名義統一編號下文。
第九條 認定與處理機構
(一)學院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由分管教學副院長為組長,成員為教務處、實訓中心、教學質量監督與評估辦公室以及各系部(院)主要負責人。
(二)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
第十條 教學事故認定流程
(一)一級教學事故認定流程:系部(院)或部門提出,教務處核實并提出認定意見,提請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審議核準后,提交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決定。
(二)二級教學事故認定流程:系部(院)或部門提出,教務處核實并提出認定意見,提請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審議核準后,提交院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二)三級教學事故認定流程:系部(院)或部門提出,教務處核實并提出認定意見,提請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況的,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可在責任人所在系部(院)的協助下直接進行調查:
(一)可能構成一級和二級教學事故的。
(二)事故涉及多個部門的。
(三)責任人所在系部(院)補充調查后仍事實不清或關鍵證明材料不足的。
(四)責任人所在系部(院)被舉報在調查中有偏袒、造假行為的。
(五)其它不宜由責任人所在系部(院)單獨調查的。
第四章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二條 教學事故處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教育為目的的原則。教學事故一經認定,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給予事故責任人以相應的處理。
第十三條 三級教學事故責任人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責任人1年內評優評先推薦資格。
第十四條 二級教學事故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取消責任人1年內評優評先推薦資格,扣發當年30%的年終目標考核績效,1年內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1年內不能晉升崗位等級。
第十五條 一級教學事故在全院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取消責任人1年內評優評先推薦資格,扣發當年100%的年終目標考核績效,2年內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2年內不能晉升崗位等級。
第十六條 凡在一年內發生兩次教學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學事故作升級處理。
第十七條 處理決定以學院文件統一印發,教學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由責任人所在系部(院)或部門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同時責任人所在系部(院)或部門、教務處、教師工作處同時存檔備案。
第五章 教學事故的申訴與復議
第十八條 學院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復議委員會,復議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擔任,成員包括學院辦公室、工會、人事處(教師工作處)、學生處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負責受理申訴和對申訴進行復議,其辦公室設在工會。
第十九條 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教學事故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接到申訴書后,教學事故復議委員會應認真調查核實。
(一)對于三級教學事故,需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議意見通知事故責任人及所屬系部(院)或部門。
(二)對于二級教學事故的復議意見,需提請院長辦公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議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三)對于一級教學事故的復議意見,需提請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黨委會審議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2017年修訂)》(黔輕職院〔2017〕2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單
附件 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教學事故及教學管理事故認定與處理單
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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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所在系部(院)或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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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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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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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詳情: 年 月 日 |
責任人所在系部(院)或部門核實情況(另附詳細情況說明材料等)及處理意見: 負責人簽名: (各系部、院或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教務處審核及認定意見: 負責人簽名: (教務處蓋章) 年 月 日 |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核準意見: 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
院長辦公會審批意見(二級及以上教學事故): 院長簽名: (學院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教務處、人事處、事故責任人所屬系部(院)或部門、事故
責任人各執一份。
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