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深化新時代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實施方案》《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國職業院校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方案》要求,加快推進教學創新團隊建設,引領學院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
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以國家級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的標準和要求為參照,以重點專業(群)建設為基礎,按照擇優遴選、創建培育、校企合作、示范引領的原則逐步推進,2022年擬立項建設4-5個校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并遴選1-2個團隊作為省部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的培育對象。以后根據學院發展需要逐步推進教師教學創新團隊的建設,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既是教師隊伍建設的核心,又是提升教師隊伍建設質量的關鍵,學校將逐步(規范)建立校級、省部級和國家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體系;校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著眼打造品牌重點專業建設亮點,立項建設優先考慮專業教學團隊組成結構優、學校專業(群)建設和校企合作基礎好、專業(課程)建設成果顯著等因素。
二、遴選立項
(一)立項條件
1.團隊師德師風高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四個相統一”,推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三全育人”。 團隊教師堅守專業精神、職業精神和工匠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立教,在德育教育、思政課程建設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團隊負責人及成員無違反師德師風情況。
2.團隊結構科學合理。團隊成員專業結構、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涵蓋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實習指導教師和企業兼職教師,骨干成員一般10-15人且相對穩定。團隊中“雙師型”教師占專業課教師的比例超過50%,骨干成員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行業企業高級技術人員兼職任教不少于3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相關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教師占30%以上。團隊成員應優先考慮優秀教師、骨干教師、專業帶頭人、教研室主任等,以及立項建設的校級、省部級以上名師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團隊主要成員。
3.團隊負責人能力突出。團隊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豐富企業實踐經歷(經驗);具有改革創新意識和豐富的教學科研成果、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原則上應具有高級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熟悉相關專業教學標準、職業技能等級標準和職業標準,具有課程開發、實訓室建設等經驗。
4.教學改革基礎良好。在校級、省部級以上教學能力大賽等相關教學能力、素養比賽中取得良好成績。教學改革項目(成果)獲校級及以上獎勵。積極參與或主持各級各類職業教育數字教學資源開發、專業教學資源庫和在線開放課程(含資源共享課程等)建設項目等。積極推動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融合創新。參與專業人才培養需求調研及人才培養方案修訂、編制專業教學標準,積極參加院校間巡講或舉辦專題報告。
5.專業建設基礎優勢明顯。校企合作基礎良好,有長期穩定的合作企業,積極開展“雙師型”教師培養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積極開展現代學徒制試點、訂單培養等專業建設工作,積極承接國家或地方、行業企業科技攻關項目或研究課題。積極參與編制專業教學標準、1+X職業技能標準等專業相關文件。學生畢業生對口就業率高。師生在全國或省部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比賽中獲獎。學校重點建設專業(群)、省部級特色骨干專業、承擔省部級教師培訓任務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成效顯著的優先。
(二)申報立項
1.擇優申報
各系部根據本單位教師隊伍建設和重點專業(群)建設情況,擇優推薦教師教學創新團隊申報,填寫《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教學創新團隊申報書》,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并編寫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方案。
2.評審立項
學院組織相關評審專家,根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立項條件,組織遴選立項校級教師教學創新團隊,根據遴選結果及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基本情況,擇優推薦省部級及以上教師教學創新團隊。
三、建設任務
(一)加強團隊教師能力建設
1.整合校內外人才資源,不斷優化團隊人員組成結構,吸收行業企業中的中高級技術人才,形成專兼結合的“雙師型”結構合理的教師教學創新團隊。
2.組織團隊教師開展專業教學方法、課程開發技術、信息技術應用培訓以及專業教學標準、職業技能等級標準等專項培訓,提升教師模塊化教學設計實施能力、課程標準及教材開發能力、教學診斷與評價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和信息技術教學能力,促進教師形成特色教學風格。
3.組織團隊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學習專業領域先進技術,促進關鍵技能改進與創新,提升教師實習實訓指導能力和技術技能積累創新能力。
4.集中優勢資源,打造優質教師隊伍,形成優質師資品牌,具備市場競爭意識,樹立經營思維和品牌理念,進一步提升學院行業影響力、社會影響力。
5.結合我省三大戰略,圍繞“四新”服務“四化”,加強團隊社會服務能力建設,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示范。
(二)建立團隊建設協作共同體
1.以專業(群)建設為基礎,完善校企合作、團隊建設協同工作機制,推進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
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
2.推動學院與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建立健全團隊教師校企互派共育機制。共建高水平“雙師型”教師實習實訓基地,在人員互聘、教師培訓、技術創新、資源開發等方面開展全面深度合作、促進“雙元”育人,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
(三)構建對接職業標準的課程體系
1.推動1+X證書制度試點工作,服務“1”與“X”的有機銜接,校企共同研究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按照職業崗位(群)的能力要求,基于職業工作過程重構課程體系,及時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納入課程標準和教學內容,將職業技能等級標準等有關內容融入專業課程教學,促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與學歷證書相互融通。
2.研究制訂專業能力模塊化課程設置方案,每個專業按照若干核心模塊單元開發專業教學資源。組織團隊教師集體備課、協同教研,規范教案編寫,嚴格教學秩序,做好課程總體設計和教學組織實施,推動課堂教學革命。
(四)創新團隊協作的模塊化教學模式
1.以學生為中心,健全德技并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模式,
構建“思政課程”與“課程思政”大格局,全面推進“三全
育人”,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技術技能培養融合統一。
2.開展團隊教學改革課題研究,創新模塊化教學模式,
探索“行動導向”教學、項目式教學、情景式教學、工作過
程導向教學等新教法,支持每位教師形成特色教學風格。
3.明確團隊教師職責分工,每位教師要全面參與人才培養方案制(修)訂、課程標準開發、教學流程重構、課程結構再造、學習管理與評價等專業建設全過程,教師分工協作進行模塊化教學,不斷提升教學質量效果。
4.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應用于教學過程監測、學情分析、學業水平診斷等方面,推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融合創新。
(五)創新團隊科研及社會服務能力大幅提升
1.推動科研能力大幅提升,圍繞地方特色產業、地方主導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以解決帶動產業發展的前沿關鍵技術和重大應用性問題為目標,開展專項研究,營造學院積極良好的學術研究氛圍,鼓勵教師及時地將創新成果以高質量學術論文、專利、專著和專報等形式發表,培育優秀教學、社科及科技成果。
2.將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作為開展團隊內涵建設的核心內容和提升團隊建設水平的重要載體。充分發揮團隊專業、技能和人才方面的優勢,承擔引領示范作用,主動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技術咨詢、職業技能鑒定、科學研究、科技推廣和產業開發等社會服務,為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六)形成高質量、有特色的經驗成果
總結教師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的創新做法和優秀經驗,凝練可復制、可應用的典型成果,在本校其他專業間或協作共同體區域內進行推廣。
四、建設管理
(一)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經費由學院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審批程序,進行分項明細核算,按預算使用資金,確保??顚S谩W校為立項的每個教學創新團隊提供專項建設經費20萬元,主要用于團隊教學創新能力提升(不含項目建設費用)。對團隊建設管理規范、建設績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團隊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教學創新團隊建設過程中,將設立績效考核獎勵,分年度和終期考核,年度考核優秀獎勵1萬元/個;考核良好獎勵0.5萬元/個。終期考核優秀獎勵2萬元/個;考核良好獎勵1萬元/個。
(二)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為期三年。
(三)教學創新團隊建設的考核驗收以申報時提交的建設工作方案為依據,分為期中考核檢查和期末驗收評估兩個環節??己蓑炇战Y果納入《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年度綜合考核辦法》,團隊負責人2年內不能再次作為負責人申報教學創新團隊建設項目。
(四)在教學創新團隊建設過程中,不得自行調整建設方案,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由教學創新團隊申請,所在系部同意,報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師工作處)組織專家組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五)教學創新團隊在建設期內實行年度報告、終期驗收制度。所有立項建設的教學創新團隊必須分年度填報《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創新團隊年度報告》,并報送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師工作處)備案。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教學創新團隊建設任務進展情況、標志性成果的階段目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的使用和績效等,對沒有達到建設要求的教學創新團隊,將暫停建設經費的供給,并限期整改。
(六)教學創新團隊建設完成后由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師工作處)牽頭組織教務處、科研與社會服務處等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完成情況、標志性成果的實現情況以及項目總體績效等。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對驗收不合格的團隊,將取消教學創新團隊稱號。
(七)已經批準立項的國家級、省級教學創新團隊,按照上級相關規定給予配套建設資金,建設管理辦法按照上級相關規定以及本辦法執行,管理辦法與上級文件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為準??冃И剟畎凑栈騾⒄諏W院相關獎勵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教師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