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一、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二、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三、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個人防護措施有: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6.配備必要的醫藥箱,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應立即送醫院治療。
第二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四、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五、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六、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5、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三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八、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處理。
九、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起化學反應生成新的危害廢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