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申購、運輸、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 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階段性申購計劃必須由專管聯絡員擬定,報機構負責人批準。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采購員攜帶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每批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均應有購用證明、購銷合同、發票復印件備查。
第四條 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第五條 購用證明僅限本單位使用,應由本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第六條 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第七條 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學校后,必須由采購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庫管員辦理入庫,并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賬上詳細記錄入庫物品信息、數量以及入庫時間(具體到分鐘)。
第八條 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庫房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出入庫臺帳登記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庫房,如有需要進入,應進行登記。庫管員和專管聯絡員應每季度盤點本季度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上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九條 庫房內和儲存區要保持干燥通風,物品碼放整齊,取用方便。庫房內和儲存區消防設施要安全有效,庫管員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 領用人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易制毒化學品專管聯絡員簽字后,到庫房領用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一條 領用人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領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還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領用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余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庫房,由庫管員對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確認數量后辦理退庫登記。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其他庫房,領用人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在本部門(實訓室)。領用人再次領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應按第四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十三條 使用過程中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的,領用人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專管聯絡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