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院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特制定《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教學管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自覺性和自主性,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二條學分制是以學分和績點衡量學生學習量和質,以學生應當取得的最低總學分作為畢業標準,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余地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各專業要根據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中各門課程(包括項目課程及其它教學環節的學時量,確定每門課程的學分,設置必修和選修課,并確定準予畢業的最低總學分。
第二章 學制與學期
第四條 全日制普通專科標準學制為3年,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彈性學制,修業年限最少不得低于2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含休學),不含服兵役的時間。
第五條 每學年為2學期,每學期一般為20周,原則上理論與實踐教學安排18周,1個考試周、1個機動周。
第三章 課程設置
第六條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創新創業能力,所確定的該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環節。
(二)選修課是指為了擴大學生知識面,反映專業方向要求或滿足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需要而設置的課程。
第七條根據學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開設更多的選修課(包括限選課和任選課),教務處和團委要組織更多的公共選修課和素質選修課,素質選修課包括講座、文體活動及志愿者活動。
第八條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和勞作能力,將創新創業教育、勞作教育以必修課形式列入人才培養方案,安排一定學分。
第四章 學分計算方法
第九條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學分要求是實施學分制教學、衡量學生能否畢業的重要依據。學分與學時規定如下:
(一)各專業根據其教學計劃確定三年總計學分數應為130~160學分之間,各專業總學分=必修課學分+選修課學分。
(二)理論課和理實一體化課程一般以16學時為1學分,課內實驗實訓及上機等隨理論課計算學分。
(三)專題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實習每周按1學分計算;頂崗實習和畢業教育總計為36個學分。
(四)入學教育、軍訓每周按1學分計算;勞作教育每學期按0.5學分計算,總計為1個學分;創新創業教育每學期按1個學分計算,總計為4個學分。
(五)各專業應確定出本專業學生的畢業最低總學分,其中公共選修課學分統一要求不少于8學分,素質選修課學分統一要求不少于4學分。
(六)素質選修課學分標準:根據院學生處、院團委制定的《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素質選修課學分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課程修讀
第十條 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及自己的興趣、志向和條件,按照本專業的教學計劃進行選課,其中專業選修課按教學計劃執行,公共選修課在學校開設的有關課程中進行選課。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學分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30學分,最少不得低于13學分。對部分學有余力且成績優秀的學生(入學以來所修讀課程的總平均績點不低于3.0),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可在專業導師的指導下多選,但不得多于35學分。
第十一條每學期結束前各系部應當向學生公布下學期開課目錄。學生應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進行選課,各專業應安排有經驗的教師予以指導,首先保證必修課,其次是選修課,并力求避免上課沖突。具體選課細則見《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 課程如有先修后續的關系,學生必須在選修了先修課程后,才可修讀其后續課程;如果學生修讀完先修課程后,未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允許學生選修其后續課程,但必須重修先修課程。
第十三條 公共選修課由學生根據實際情況與本人興趣愛好自主選課,按選課后組成的教學班組織教學;若選課人數低于40人,原則上停開;或按多數原則,改選人數較多的課程。低年級以選修公共任選課為主,高年級以選修專業任選課為主。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不得再選。
第十四條 選課名單一經確定后,不得隨意更改,否則該門課成績、學分計為零。
第十五條 未經學校選課確認或無故拖欠學費的學生,不得參加課程修讀和考核,擅自參加課程修讀考核,該課程修讀學分無效。
第六章 課程免修
第十六條 為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其刻苦鉆研能力和積極進取的精神,允許學生提前修讀課程,參加免修考試,取得學分。
(一)學生對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通過社會自學考試、自學、遠程教育考試等各種途徑的學習,認為已經掌握者,可申請免修,直接參加考試。
(二)對校際間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簽訂有成績和學分互認協議的,學生可根據協議,并以學院教務處出具的正式成績通知單為憑證,可免修、免試該門課程,取得學分。
(三)學生提前在校外獲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社會認可的等級證書,可申請免修,免試該門課程,經學校審核,可取得相應學分。
(四)思想政治教育課、體育課、實踐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論課及實習、實訓、設計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免修。
(五)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宜上體育課和軍訓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過系部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免修體育課,但所缺學分需要其它課程予以彌補。
第十七條 學生應在免修課程開設前一學期提出申請,最遲于次學期開學第一周提交《免修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經課程所在系部批準,于第二周參加免修課程考試。學生每學期免修課程不超過兩門。
(一)免修考試由課程所在系部組織,考試實施方案須報教務處備案。免修考試每學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準前仍要參加聽課,在規定的免修考試時間,因故或無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二)對于實踐課時比例少于三分之一的課程,實踐部分必須在教師組織下正常修讀,合格后該課程方可參加免修考核。
第十八條 免修考試成績在80分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績按免修考試成績登載;免修考試成績未達到80分的不予以成績登載,繼續跟班修讀。
第七章 課程考核
第十九條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學習成績,成績在及格以上者,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凡無故未辦理注冊及選課等手續擅自聽課者,一律不得參加考核,否則成績、學分以零計。考核可根據教學改革的需要采用各種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必修課考核不及格,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若補考及格,則獲得相應學分;補考不及格者,必須重修本門課程,以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專業選修課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選其它專業選修課,但必須取得規定的專業選修課的學分。
公共選修課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選其它公共選修課程。如已滿足學分要求,也可放棄。
第二十二條對于選修課程,學生一經選定,必須參加修讀和考核,不參加修讀或考核者,登記為“缺課”或“曠考”,不給學分。凡未經選課注冊擅自聽課者,一律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條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應采用計算學分績點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績點,均應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章 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為便于綜合評價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采用學分績點制。學分績點可作為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干部"和獎學金等的主要依據。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換算見表1:
表1 考核成績與績點對應關系
課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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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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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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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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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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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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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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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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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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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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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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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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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60-100分,成績每增加1分,績點遞增0.1。
第二十六條五級分制與百分制成績按表2換算關系換算:
表2 五級制與百分制換算關系
五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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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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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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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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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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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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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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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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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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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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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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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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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某一課程的學分績點數計算:修讀課程所得學分數乘以所得績點數;
(二)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學生同期內所修全部課程所得的學分績點總和,除以同期內修讀的學分總和。學生修讀的某課程考核不及格,則該課程修讀學分為零,但在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時,其分母“課程學分數”求和時不及格課程學分應按該課程規定學分數計算在內。
第二十八條 補考和重修考試及格者取得相應學分,補考課程績點為零,重修課程績點同正常課程。補考和重修成績在考試性質欄內須注明“補考”或“重修”(因緩考參加補考的除外)。
第九章 學分獎勵與兌換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外的學分統稱為專項獎勵學分。為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挖掘學生潛能,拓展學生綜合素質,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社團、學習提升、競賽、科學研究、創新發明、創業等實踐活動,特設立專項獎勵學分制度。學分獎勵具體標準詳見《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專項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專項學分可用于兌換積欠課程學分。可兌換學分不超過15學分,創業學分除外。專項學分與積欠學分按1:1進行兌換,專項學分的兌換時間統一為學生畢業(或結業)學期的前十周,即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審核前進行,逾期不予辦理。兌換范圍如下:
(一)公共選修課學分;
(二)素質選修課;
(三)專業必修課學分
(四)專業選修課學分;
(五)部分公共基礎必修課學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課程不允許兌換:
(一)實踐環節類課程(包括含實踐環節的課程)不允許兌換;
(二)有作弊記錄、曠課(曠課課時達三分之一及以上)記錄的課程不允許兌換。
第三十一條 兌換辦法細則詳見《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專項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專項學分將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并顯示具體的項目和學分,以此鼓勵學生在校期間拓展自我,全面發展。
第十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讀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總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若在3年內未修滿學分的學生,可以重修(需按所修學分繳納重修費),但重修必須在2年內完成。重修修滿畢業規定總學分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讀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未獲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但達到規定學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各系應根據本辦法制訂有關配套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請參照學校相關的管理辦法及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