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分為教學成果獎勵暫行辦法(A)和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B)兩部分。
A.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教學成果獎勵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的各項競賽獎勵管理,提高教師(或教師指導學生參賽)和學生參加各類競賽的積極性,促進學院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擴大學院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競賽獎勵的評定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統籌。團委負責文娛類競賽的組織協調和材料審核工作;教務處負責技能競賽類、體育競賽類的組織協調和材料審核工作。
二、獎勵范圍為我院參加競賽或指導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文娛活動競賽及體育競賽等獲得上級部門嘉獎的教師;參加技能競賽、文娛活動競賽及體育競賽的學生團隊或個人。
三、獎勵類別分為技能競賽獎、文娛活動競賽獎、體育競賽獎三類。
技能競賽獎:對教師參賽或教師指導學生在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名次者所給予的獎勵;對于技能競賽獲獎學生的獎勵。
文娛活動競賽獎:對教師參加活動或指導學生在各類文娛活動競賽中獲得名次者而設立的獎勵;對在文娛活動競賽中獲獎學生設立的獎勵。
體育競賽獎:對教師參加競賽或指導學生在體育競賽中獲得名次者所給予的獎勵;對在體育競賽中獲獎學生設立的獎勵。
四、獎勵等級
(一)技能競賽獎
1.獎勵對象為經批準立項且在省級及以上級別技能競賽獲獎的教師、指導教師以及學生。
2.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含指導學生獲獎)在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學院對獲獎教師、指導教師以及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其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教師參賽獎勵標準(萬元/項)
|
教師指導學生參賽獎勵標準(萬元/項)
|
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
國家一等獎
(A類)
|
3
|
2
|
2
|
國家二等獎
(A類)
|
2
|
1.5
|
1.5
|
國家三等獎
(A類)
|
1
|
0.8
|
0.8
|
省級一等獎
(A類)
|
0.8
|
0.6
|
0.6
|
省級二等獎
(A類)
|
0.6
|
0.4
|
0.4
|
省級三等獎
(A類)
|
0.4
|
0.2
|
0.2
|
國家一等獎
|
1.5
|
1
|
1
|
國家二等獎
|
1
|
0.8
|
0.8
|
國家三等獎
|
0.6
|
0.5
|
0.5
|
省級一等獎
|
0.4
|
0.3
|
0.3
|
省級二等獎
|
0.3
|
0.2
|
0.2
|
省級三等獎
|
0.2
|
0.1
|
0.1
|
4.獲獎等級中的“A類”特指由教育部每年主辦的全國職業技能大賽及省級選拔賽。
5.同一競賽項目參加各級比賽的按最高獲獎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6.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二)文娛活動競賽類
1.由國家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廳主辦的各類文娛活動競賽,包括:藝術展演、校園文化藝術節、大學生歌詠比賽、大學生舞蹈大賽、聲樂類、器樂類、詩歌朗誦、創新創業等比賽。項目參賽需經過院團委和學院領導的批準方可參加。
2.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獲獎學生(或團隊)進行表彰和獎勵,其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參賽教師(萬元/項)
|
獎勵指導教師標準(萬元/項)
|
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
國家一等獎
|
1
|
0.8
|
1
|
國家二等獎
|
0.8
|
0.6
|
0.8
|
國家三等獎
|
0.6
|
0.4
|
0.6
|
省級一等獎
|
0.5
|
0.3
|
0.5
|
省級二等獎
|
0.3
|
0.2
|
0.3
|
省級三等獎
|
0.15
|
0.1
|
0.15
|
3.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廳主辦的各種文娛活動競賽中獲獎,其獎勵等級對應以上標準下調一個等次。
4.集體項目人數>10人,則按照單項獎金的2倍進行獎勵,團體總分名次不再獎勵(除非比賽只設團體總分獎)。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5.同一競賽項目參加各級競賽的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三)體育競賽獎
1.體育競賽是指由國家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學生體育聯合會、省教育廳、省體育局主辦的各級各類比賽。其中,國家級或省級是指:①全運會或省運會;②兩個(含兩個)以上國家部委或聯合舉辦的體育競賽。
2.項目參賽需經過教務處和學院領導批準方可參加。
3.學院和系(部)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在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優先考慮。
4.學院對獲獎教師、指導學生獲獎教師、獲獎學生(或團隊)進行表彰和獎勵,體育比賽獎勵標準如下:
獲獎等級
|
獎勵參賽教師標準(萬元/項)
|
獎勵指導教師標準(萬元/項)
|
獎勵學生標準(萬元/項)
|
國家級第1名
|
1
|
0.8
|
1
|
國家級第2名
|
0.8
|
0.6
|
0.8
|
國家級第3名
|
0.7
|
0.5
|
0.7
|
國家級第4名
|
0.6
|
0.4
|
0.6
|
國家級第5-8名
|
0.5
|
0.3
|
0.5
|
省級第1名
|
0.7
|
0.5
|
0.7
|
省級第2名
|
0.6
|
0.4
|
0.6
|
省級第3名
|
0.5
|
0.3
|
0.5
|
省級第4名
|
0.4
|
0.2
|
0.4
|
省級第5-8名
|
0.2
|
0.1
|
0.2
|
5.若在一個部委或一個廳局單獨主辦的體育競賽中獲獎,則按照對應獎勵標準下調一個等次。
6.單一競賽項目,只按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計算。同一大類競賽中的各項目均獲獎的可以累加計算獎金。足球項目按單項獎金3倍獎勵,其他集體項目若人數>10人,則按單項獎金的2倍進行獎勵,團體總分名次不再獎勵(除非比賽只設團體總分獎);若為個人參賽,則按照單項獎金的80%進行獎勵(指導教師也相同)。
7.若比賽設置特等獎則在相應類別一等獎的標準上增加50%。
五、獎勵申請: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系(部)匯總報教務處或團委。申請獎勵的項目需在比賽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榮譽證書(獎杯)的掃描圖片或照片交教務處或團委存檔,同時提交榮譽證書(獎杯)原件進行復核。
六、獎勵等級認定:教務處和團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后,提出等級建議,由教務處統一提交院長辦公會,對獎勵等級進行最終認定。
七、獎金的發放:獎勵等級認定后,由教務處根據獎勵標準統一編制發放表,學院領導簽字批準后統一發放。
八、教學成果獎勵暫行辦法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B.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
為了充分體現科學研究在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質量的重要作用,充分調動和激勵廣大教學科研人員從事科研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科學研究的水平,推動科學研究向高層次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科研獎勵條例的精神,結合我院現階段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凡我院在編在崗教職工(含與學院正式簽約的柔性引進人才、外聘專家)以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取得的以下科研成果,均在本辦法獎勵范圍之列:
(一)申報、立項、結項的科研項目;
(二)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類成果;
(三)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類成果;
(四)專利類成果;
(五)其他類成果;
第二條以上所列獎勵范圍的成果,已經獲得學院專項經費資助的,原則上不再獎勵。若獲得地市政府級以上各項獎勵,參見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申報、立項、結項的科研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科研項目獎勵標準(單位:元)
序號
|
獎勵類別
|
獎勵標準(元\項)
|
申報
|
立項
|
結項
|
1
|
縱向
|
國家級項目
|
400
|
800
|
2000
|
2
|
省部級項目
|
300
|
600
|
900
|
3
|
地廳級項目
|
200
|
400
|
600
|
4
|
院級項目
(含教師指導項目)
|
100
|
200
|
300
|
5
|
橫向
|
按到帳金額分檔累加獎勵(其中:5萬以內,按1:0.3,5-10萬,按1:0.2,10萬以上,按1:0.1)
|
(一)項目申報獎只適用于通過學院初審上報或在科研處登記存檔而未獲準立項的項目。
(二)獎勵對象僅限于科研項目主持人。
(三)立項的科研項目以結題證明材料為依據一次性獎勵。
(四)凡以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為參與單位的項目按以上橫向項目獎勵標準獎勵參與人員(有我院多名參與人員的,由排名最靠前的參與人員進行整體申報,并提供簽字分配名單)。
第四條著作、教材類成果獎勵標準如下:
著作及教材獎勵標準 (單位:元/部)
獎勵
標準
著作及教材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條件
|
學術專著
|
8000 -- 20000
|
A類出版社20000
B類出版社 12000
C類出版社 8000
|
學術譯著、編著
|
3000 -- 8000
|
A類出版社8000
B類出版社 5000
C類出版社 3000
|
教材
|
4000 -- 8000
|
國家、教育部規劃教材 8000
其他教材 4000
|
備注:已獲學院各類出版社補貼或學院專項經費資助出版的學術專著、譯著、編著、教材不再進行獎勵
|
(一)著作教材是指我院教師擔任第一作者的專著及第一主編的教材(有ISBN批號)。
(二)出版社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注冊的正規出版社。A類出版社為:人民出版社、中華書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北京三聯出版社、科學出版社;B類出版社為: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人民出版社分設機構(各省級人民出版社);其余的出版社為C類。
(三)第二作者、第二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按字數折算統一獎勵標準為500元(人文社會科學4萬字以上、理工3萬字以上,一本著作或教材每人只獎勵一次),由申報人提供本人撰寫章節、字數的出版社證明。
(四)多卷著作或教材應作為整體申報。
(五)校本教材的獎勵標準為:字數在10萬字以上,獎勵1000元;10萬字以下,獎勵500元。由第一作者整體申報,同時提供印刷字數證明及我院使用單位的使用證明,有我院多名參與人員的還須提供簽字分配名單。
第五條 論文、研究報告類成果獎勵標準如下:
論文及研究報告獎勵標準(單位:元)
期刊類別
|
獎勵標準
|
A級期刊
|
100000
|
B級期刊
|
6000
|
C級期刊
|
3000
|
D級期刊
|
500
|
E級期刊
|
200
|
注:
(一)A級期刊包括4種:《 Nature》、《Scie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二)B級期刊是CSSCI來源期刊(該類期刊隨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當年公布目錄的變動而動態調整),凡被SCI(核心版)、SSCI檢索系統、A&HCI、EI核心版期刊、SCIE期刊收錄,被《新華文摘》轉載(3000字以上)的學術論文、《光明日報》(理論版)《人民日報》(理論版)轉載(2000字以上)的學術論文,視同B級期刊論文。
(三)C級期刊是北京大學圖書館確定的核心期刊(該類期刊隨北京大學圖書館當年公布目錄的變動而動態調整),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3000字以上)、《高校文科學報文摘》(轉載3000字以上)、《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學術論文、被EI、ISTP等收錄的會議論文視同C級期刊論文。
(四)核心期刊的獎勵認定以論文見刊時的版本為準,如:北大核心期刊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的發行時間以前刊出的期刊可按上一版執行,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的發行時間及以后刊出的期刊按新版執行。
(五)被各收錄系統收錄的學術論文,均以教育部指定的科技查新工作站提供的檢索證明為準(由申報人提供),同項成果發表、不同系統收錄的以最高等級獎勵。
(六)D級期刊是其他公開出版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等非正刊發表的論文),具有ISSN號和CN號。
(七)我校教職工為通訊作者且以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為第一署名完成單位,在國內外正式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有CN、ISSN批號)也屬于獎勵范圍。
(八)E級期刊獎勵200元僅限發表在我院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上的論文。
(九)發表在一種刊物的同一標題的系列論文應作為整體申報。
(十)研究報告獎勵標準:
1、國家社科規劃辦的《成果要報》,30000元/篇;
2、各部委內參刊登的成果,10000元/篇;
3、省委省政府內參刊登的成果,3000元/篇;
4、獲國家領導人批示、部委采納的,20000元/篇;獲省部級領導批示、省委省政府采納的、央企采納的,3000元/篇。
第六條 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勵標準如下:
知識產權工作量獎勵標準(單位:元)
專利類別
|
獎勵
|
發明
|
10000
|
實用新型
|
5000
|
外觀設計
|
3000
|
(一)知識產權指我校教師為第一專利權人的知識產權。
(二)職務發明需有國家專利局申請號,或獲得國家專利局授權,成果已被轉讓推廣。
第七條 學校對結題課題、論著、教材、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科研成果獲得地市政府級以上各級獎項,按所獲獎金以一定比例配套獎勵,只有獎勵等級未獲獎金的不在獎勵范圍。
等級
級別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級
|
1:2
|
1:1.8
|
1:1.6
|
省部級
|
1:1.4
|
1:1.3
|
1:1.2
|
市級、地廳級
|
1:1
|
1:0.9
|
1:0.8
|
(一)申請獎勵的結題課題、論文、研究報告等作品,我校教師應為課題負責人或第一作者。
(二)申請獎勵的教材,我校教師應為主編或第一主編
(三)申請獎勵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我校教師應為專利權人。
(四)其他成果,我校教師應為第一負責人。
第八條 校企合作中實施的無到賬經費項目,對我院內涵建設有較大支撐的,由科研處提出獎勵方案,報院長辦公會確定。
第九條 各類獲獎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同一成果獲兩項及以上獎勵的,按就高原則處理,不重復獎勵。
第十條 科研處每年3月組織申報上一年度科研獎勵,獎勵的科研成果的時效范圍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由成果所屬單位或部門進行統一登記蓋章后,連同相關材料(按科研處具體要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按時報送學院科研處。
第十二條 科研處負責匯總統計全院各部門上報的科研成果,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審定后的獎勵方案在校內進行公示。在公示期間內,如果對獎勵成果持有異議的,須向科研處書面提交異議的理由和依據??蒲刑帉τ挟愖h的成果組織復審,必要時,報院長辦公會認定。
第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獲獎成果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組織發放獎勵。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成果不予獎勵
(一)不在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期間完成的科研成果,即完成人離開貴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含調離、辭職或離職)以后完成的科研成果,不在獎勵之列。論文、專著以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為準,課題以主管部門同意結題的時間為準,科研獎項和專利以文件或證書的時間為準。
(二)凡不按有關要求按時進行成果登記的科研成果均不能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三)未通過科研處報送、未在科研處登記存檔且申報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科研項目不予獎勵。
(四)科研成果完成人有違背科研道德、學術規范行為的違紀違規情形并查證屬實的。
第十六條 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由學院科研處負責解釋。